中国富豪热衷的离岸家族信托有多神秘?专家详解
2025-07-19 11:06 来源: 第一财经 发布于:北京市作者 | 第一财经 亓宁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过世一年多后,一场持续升温的家族纷争将离岸家族信托又推到了聚光灯下。由于涉及跨境法系的差异,这场纷争在法律层面非常复杂,也引发了各界对于中国家族企业在财富继承、信托工具与伦理关系方面的深刻思考。近年来,作为高净值家族兼顾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税务筹划等多目标的重要选项,离岸家族信托越来越受欢迎,但也因为纠纷增多而面临诸多质疑。比如,家族信托内的资金能否被他人转出?如果“被异常转出”,是否意味着信托被“击穿”?相比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有哪些异同和优劣?围绕这些问题,第一财经记者采访了国际税法领域的专业人士。综合来看,首先,离岸家族信托里的钱并非除受益人之外完全动不得;其次,在涉及美籍受益人的离岸信托中,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是非常重要的模式,此类信托很多案例的实际控制权在委托人手里,且用途相对灵活,引起纠纷和争议并不少见;再次,遗嘱与家族信托独立存在,不冲突,但不同法律体系下的认定存在差异。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知名国际税法专家王文星告诉记者,离岸家族信托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的信托法、税法、监管与合规、地域文化差异乃至民事诉讼法等,牵涉面较广,一旦发生纠纷会非常复杂。
FGT和FNGT的隐蔽“开关”:家族信托里的钱并非完全动不得相较于在岸也就是中国内地范围内设立的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对中国“富豪”的一大吸引力是法律稳定性和税收优势。而对于涉及美籍受益人的跨境家族来说,相较于直接在美国等属人税制的他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对委托人或仍为中国税务居民的继承人监护人来说,离岸家族信托在跨境资金流动灵活性及家族企业再投资便利性方面都更为友好。在此背景下,在以美国税务居民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规划中,当庞大家族资产面对美国复杂且严苛的税务体系时,架构FGT模式的信托,往往被很多从事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服务机构描述为一个“完美工具”。但其“完美”的“优势”也会在特定语境下立刻急转为“完美”的“爆点”。什么是外国委托人信托(FGT)?在理解该模式之前,要先理清一些枯燥的税法内容。王文星告诉记者,在中国香港设立的信托,若受益人为美籍人士(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满足实质逗留测试的居民),因为其不满足美国国内信托的“法院测试”或“控制测试”,被美国法律视为“外国信托”。根据美国税法,外国信托分为:外国委托人信托(FGT)和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架构下,委托人通常是非美籍人士,且被视为信托资产的实际拥有者或实际控权人;又因为此类信托通常为可撤销类型,信托往往会设定委托人本身或其配偶或子女为实际受益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是非委托人控权的信托,委托人不被视为家族资产的拥有者,信托资产则过渡到由信托本身持有。因此,美籍受益人需要对信托的分配收益在美国进行申报纳税。
王文星说,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委托人掌握主控权,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与分配权,既具有隐私性又具有灵活性;二是委托人在世期间,信托财产免于被美国税收主管当局课税,既具有资产保护性又具有税务规划优势;三是委托人过世后转变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从可撤销到不可撤销状态的平稳过渡,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实际资产。其中,上述第一个特点,在资金流/财产流上表现为“可进可出”,在家族企业经营方面优势明显。相比之下,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作为一种不可撤销信托类型,则不具备减轻美籍受益人美国税负的优势,但其确定性更强,信托内基础资产在信托成立起即“不进不出”,在触发传承/赠予等条件后,可由受益人实际控权并根据信托协议约定的要素支配信托资产。一般而言,在FGT的非美税务居民委托人去世之后,FGT将自动转为FNGT,这一方面意味着信托内财产的主控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益人手中,完成财产转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一家族信托内财产的增值收益部分将从此需要向美国税收主管当局申报税表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信托委托人为非单一委托人时。王文星说,当跨境超高净值家族的家族资产过于庞大,就会将家族信托的主要关注点聚焦到美国税负规划的目的上。当家族信托为非单一委托人时,如果其他委托人没有在“主委托人”过世后主动变更信托属性,具有多委托人属性的“委托人委员会”机制可以使得离岸家族信托在更长的时间里维持FGT的属性。“这个属性特征,在家族成员和谐相处时,相安无事,极具优势;但是在家族成员‘反目成仇’时,往往会成为反噬的杀手锏。”他说。“如果一个FGT信托的委托人去世后,有指定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能够从信托中转出资金,基本可以说明三点:一,这是一个可撤销信托;二,这个信托的委托人并不单一,而是可能存在一个‘委托人委员会’,可能是一开始设立,也可能是中途增加,这在中国香港是类似大陆‘双委托人’的模式;三,转出资金的‘第三人’也在‘委托人委员会’中,或者基于遗嘱等指令获得了对该信托的处置权利,因为理论上只有委托人有权利下达资金转出的指令。”王文星说。
FGT信托的灵活性:可用于家族财富传承,也可用于家族企业不时之需简而言之,美国税法下的FGT可撤销信托,因其可撤销的属性在支持家族企业经营上更灵活,在家族财富规划上有着更强的美国税务优化功能,正受到越来越多中国内地人士的欢迎。FGT可撤销信托,也常常被财富规划从业人士通俗解释为“代替遗嘱的代持架构”。“因为穿透后等于没有设立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这是FGT的特点。”王文星称。如他介绍,在中国香港所适用的普通法系的可撤销信托模式下,离岸家族信托内的财产是动态的,有资金转出并不意味着家族信托被“击穿”。对于资金转出的用途限制,他表示:“这取决于信托协议,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没有特殊限制。”“只要信托设计本身没有瑕疵,在流程符合制度规则的情况下,委托人对资金进行转出,并不影响信托的有效性,但可能标志着信托三原则下的‘意图’有所转变。至于流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经过了‘委托人委员会’的一致同意,或者以遗嘱为参考下达相关指令是否条件充分,还要看司法上的裁定。”王文星说。FGT可撤销信托的一个重要吸引力是它的灵活性。但王文星指出,这是FGT可撤销信托的优点,也是缺点,因为从传承或赠予等角度,这与很多高净值人群(尤其受益人)追求的指向确定性具有天然冲突。“因为从设立之初,这个信托就隐含着两重功能,即可以‘密封’不动单纯用于财富传承,也可以在企业经营需要时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这个决定权掌握在委托人手中。”他说,如果“委托人委员会”中有人想要增强确定性,可以在“主要委托人”过世后主动将FGT变更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NGT),这时候需要作出税负优势与财产确定性之间的取舍。王文星进一步指出,家族信托在实际应用中最主要的作用有三个:首先是可以帮助委托人更好地安排财产分配的节奏,比如防止一次性分配被后代肆意挥霍;其次是做一些确定性的指向安排,但这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相排斥;再次是独立财产的隔离性,包括税务、债务等适当层面,但两个层面的作用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框架下差异很大。区别于中国内地境内家族信托账户主要限于个人,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中,一种常见的操作是以一家境外的“壳公司”账户作为信托账户,后者一方面更便于跨境资金的流动,另一方面也更便于发挥FGT信托在企业经营层面的作用。不过,他也强调,这一类“壳公司”要处理好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企业分配给中国税务居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防止被认定恶意避税。
所谓的“击穿”:可能仅发生在两大类信托里家族信托为何会被“击穿”?哪些情况被认定为“击穿”?“在可撤销信托模式下,其实本身并不存在实质上所谓的被‘击穿’,因为主控权在委托人手里。严格来说,‘击穿’只存在于中国境内法律框架下的他益型信托,以及英美法系下的不可撤销信托。”王文星说。对标英美法系下的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类型,中国境内将家族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王文星以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举例说,家族信托能够发挥作用尤其是发挥财产隔离作用有多重前提条件,涉及的要素包括信托设立的时间点和目的(比如是否具有主观避债目的)、财产来源合法性、(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及是否知情同意等。对相关要素的认定也是确定家族信托是否有效、讨论家族信托是否被“击穿”的前提。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23年6月开始实施的信托三分类新规,家族信托的定义如下: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内地,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信托都是他益型信托。他益型家族信托与不可撤销家族信托的共同属性在于,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均应该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再具有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在此背景下,王文星说,有两种常见的家族信托“击穿”情形:第一,委托人通过某种方式动用信托账户内财产,即故意“击穿”;第二,必要专业流程缺失导致的“击穿”,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误击穿”。“所以信托其实是一种包含了很多‘无用’且必要程序的专业设计,要发挥作用不仅要产品设计严谨,流程合规性也非常重要,后者的关键是信托公司、律师(律所)等服务机构要足够专业。”王文星说。他举例说,在不可撤销信托/他益型信托中,当委托人以触发信托利益分配条件等理由要求信托公司将家族信托内部分/全部财产转向受益人账户时,无论委托人的要求是否合理,信托公司都不能以此为指令标准直接进行划转操作,而是应该由信托公司、律师等履行完必要的审议流程程序后作出决定,否则该信托资产很容易被认定为自益型信托。
内地离岸信托业务尚不成熟,遗嘱与信托独立有冲突当离岸家族信托设立时点早于遗嘱设立时点,离岸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是否还有效?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是否有国籍区分?中国内地的离岸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如何?是不是所有内地“富豪”都适合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在遗产继承方面,对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文星称,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国籍不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在中国香港,家族信托本身是可以作为遗嘱替代的,是一种不需要法庭认证的‘遗嘱’,所以理论上不会因为时间先后顺序影响彼此的财富传承独立性。但是,不同法律体系下可能认定会有差异,如果发生纠纷,最终要看跨境司法的协调结果,比如可能会考虑遗嘱中是否包含‘所有资产’,会比较复杂。”王文星说。“很多人以为,信托写了受益人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遗产继承是公法范畴,信托是私法安排,两者‘打架’的时候,法院不一定认你这一边的诉求。”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寒蕾对第一财经表示,从以往经验看,如果没有提前设定身份审查机制或预留调节空间,家族信托在遗嘱面前很容易被挑战。近年来,中国境内多家信托公司推出并落地了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但在王文星看来,中国境内的信托机构在这一领域的业务还不成熟,其中最大的短板是无法建立单独、清晰的家族信托财产的财务报表,更多是以较为笼统的企业报表作为代替,未来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除此之外,离岸家族信托还有很多税务问题待解。王文星表示,考虑到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等地在信托税法、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层面的法律框架均有差异,离岸家族信托面临着“税法三角形”下的多种复杂情形。而利益相关人或信托公司若单纯出于避税目的而决策不慎,会影响信托功能的发挥。他举例说,在部分可撤销的涉及美籍受益人的FGT家族信托案例中,有信托公司为了实现在美国境内的免税目的,会专门寻找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美国税务豁免的法律意见书。但回到国内的制度框架,这一意见书也间接论证说明了该信托为自益型信托,中国境内的债权人就可以利用这一点认定信托已被“击穿”,当委托人面临债务追偿时,该信托可能会失去风险隔离功能。李寒蕾认为,近年来,华人“富豪”家族信托暴露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信托产品结构本身,而是相关方没有把信托当作真正的“治理机制”来很好地使用,常见的误区包括“设而不交”、信托和遗嘱没打通、受益人范围“设得太死”等。那么,海外家族信托更适合哪些人群?“不是所有人都适合上来就设一个海外信托,如果只是为了防风险而设立,往往会‘结构过重’,不利于后续运营。”李寒蕾建议,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群体可以考虑以下条件:一是有或即将有部分资产在海外;二是家庭成员中存在跨国/跨身份情况;三是计划企业海外融资或IPO,控股结构需要优化与隔离;四是有较强的意愿通过制度形式将“权”“利”分离,实现逐步交班。
有钱人的事,离常人太远。 红影 发表于 2025-7-19 20:53
有钱人的事,离常人太远。
宗庆后未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家族信托?律师:可能存在企业设立、间接设立、第三方设立等路径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7-19 10:17 发布于:四川省
每经记者|叶晓丹 黄婉银 李玉雯 丁舟洋 每经编辑|杨夏随着“宗家三兄妹”围绕信托权的相关诉讼曝光,与之相关的诸多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7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处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所谓“信托之争”出现反转了吗?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致高家族办公室专委会主任、致高财富传承中心主任陈丽娅律师向记者分析称,可能存在间接设立、第三方设立等路径;关键要看谁是信托契约上的委托人;信托结构是否通过公司穿透隐藏身份;汇丰是否为受托人或仅为账户托管人。从记者此前获取的“宗氏三兄妹”诉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公司)的法律文书来看(详见《》),宗馥莉曾从建昊公司设立在汇丰银行的账户中转走108.5万美元,且宗馥莉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审理结束前,冻结建昊公司在汇丰银行的账户。结合记者查询到的有效信息,建昊公司或为“信托纠纷”的重要关联主体。那么宗馥莉从其中转出108.5万美元,是否意味着信托被击穿?多名律师表示,这种说法并不成立,但该信托结构合法性、隔离性确实值得关注。
https://q5.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6a06284f04b14cd9a90c48253823bdf1.jpeg香港高等法院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孔泽思 摄
宗馥莉任“第二被告”建昊公司董事7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查询获悉了一份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自称为宗庆后子女)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为被告的诉状。该文书显示,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向两名被告发出了临时禁止令,并要求两名被告说明已从汇丰账户中转出的约108.5万美元的去向。从该文书中,并不能看到“宗氏三子女”提出“分割信托权”的表述。但据媒体报道,原告的律师表示,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诉外,宗继昌等三人还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获得每份价值7亿美元共计21亿美元的信托权,他们声称这是他们已故父亲宗庆后承诺为他们设立,且该信托在香港汇丰银行。7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汇丰的知情人士处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合伙人滕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背后有几种可能性,一是该信托计划确实在汇丰银行设立,但委托人并非宗庆后;另一种可能性是汇丰银行对信托是否设立并不知情,其并非信托的受托人。陈丽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家族信托不能“以企业的形式设立”,但企业可以作为信托的参与主体,尤其在境外普通法系中,企业在家族信托架构中扮演关键角色。而从香港高等法院文书上可知的明确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对该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状况知悉是有法律依据的,建昊公司根据董事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滕云说。“香港这份临时禁止令的作出实际上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杭州中院的诉讼,该禁令将持续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宗馥莉(建昊公司被列为第三方)的诉讼获得最终裁决为止。”滕云认为。他推测,关于信托是否设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当处理信托财产的审理重心,并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资金转出是否“击穿信托”?律师:不能据此轻率断言也有分析认为,宗庆后为“宗氏三兄妹”留下的家族信托架构,其实还没有完成搭建,所以18亿美元资金还在委托人开设的银行账户里,没有转入信托账户当中。其次,这个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也大概率不是宗庆后本人,而是一个离岸SPV公司,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而宗馥莉从建昊公司账户中转出108.5万美元的行为,会击穿信托基金吗?“不能据此轻率断言信托‘被击穿’,但该行为确实引发公众对信托结构合法性、信托财产隔离性的质疑。”陈丽娅说,若资金来自信托账户,需明确其身份及权限:若宗馥莉仅为信托受益人,理论上无权直接操作信托账户;若宗馥莉为信托保护人(Protector),虽有监督权,但通常无资产支配权。“若资金来源与信托资产无关,则不构成‘击穿信托’。”“我认为击穿信托的说法不成立。”滕云认为,“从目前的信息来看,108.5万美元是从建昊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拿走的。但信托是信托、公司是公司,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结构,目前还没有办法证实,只是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一种可能性是信托作为股东持有了公司。”滕云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目前关于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较少,还不足以完整判断其法律实质。该信托是否成立暂无法确定、该信托是否系宗家家族信托尚无法确定。假使该信托已成立,建昊公司与该信托之间的关系也无法确定”。香港邓智荣律师行创始人邓智荣博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为确保离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确定性:一是设立信托的意图的确定性,即设立人明确表示设立信托的意图;二是信托资产标的的确定性,即信托财产有明确界定;三是受益人的确定性,即受益人可识别。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邓智荣还提到,为防范离岸信托无效的风险,在设计离岸信托时,需避免被认定存在以下情况:首先,避免信托设立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例如通过任命独立受托人,让受托人正式保留权力,并正确设置信托保护人(protector);其次,避免欺诈性转让,在设立信托前确认信托设立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获得债权人豁免以及偿付能力证书。第三,避免信托财产属于非法资产,例如对信托财产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在运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信息披露过失,如遵守透明度契约及信托的法定披露规则,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重大变动。
.珏 发表于 2025-7-20 00:05
宗庆后未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家族信托?律师:可能存在企业设立、间接设立、第三方设立等路径
还说热度居高不下,我是一点不清楚。 红影 发表于 2025-7-20 14:24
还说热度居高不下,我是一点不清楚。
商业头条No.82 | 娃哈哈未了局
界面新闻
2025-07-19 15:59 发布于:上海市
界面新闻记者 | 赵晓娟 李烨界面新闻编辑 | 牙韩翔娃哈哈的交接棒仍未被稳稳地传递下去。此时距离宗庆后去世一年零六个月,宗馥莉接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11个月。两纸诉状让娃哈哈重新陷入不确定性,将私生活与公司治理绞缠在一起。2024年的圣诞节后没过多久,公众的视野之外,三位“自称”宗庆后长女宗馥莉“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继胜(Jerry Jisheng Zong)将宗馥莉告到了香港高等法院,三位原告声称,其父生前为其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却从信托基金内转走资产。这纸诉状撕开了宗氏家族的隐秘往事,和宗馥莉一同被告的,还有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根据诉状的复印件,这个账户里在2024年初时有约18亿美元。后来,有人将110万美元转了出去。三位“子女”的要求是,追回“父亲”宗庆后生前承诺的每人7亿美元(合计21亿美元)信托权益,并要求宗馥莉遵循父亲“遗嘱”,支付数百万美元的信托资产利息,赔偿他们因资金转移而遭受的损失。
三位“子女”聘请了一家名为“祁卓信苏期殷律师行”的香港本地律所。界面新闻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这家律所擅长打股东董事纠纷与信托类型的官司,也曾作为受委托的律所之一参与恒大清盘。界面新闻还了解到,该律所的专业领域除诉讼外,也会为香港富豪家庭的家庭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7月17日,界面新闻致电该律所并要求与原告律师冯耀忠(Samuel Fung)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该律师暂未回复相应请求。在中国内地,三位“子女”也同时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确认,对宗馥莉继承其父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权。2024年8月,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宗庆后卸任法定代表人,由宗馥莉接任;股东信息也从宗庆后持股29.4%变为宗馥莉持股29.4%。当时外界都认为,娃哈哈管理者之位的继承已经完成,然而,事实是这只是谜团浮出水面的开始。https://q6.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9a6a4be3a7ae49d9a2365bbe41880fd4.jpeg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笔“信托”纠纷让宗庆后个人私产及股权的分割矛盾公开化。在金融术语里,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益人,由后者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信托则是富豪们继承财产和避税的一种手段。香港头部联合家族办公室负责人李查查表示,他曾处理过不少富人们的信托业务,其中一种受到富豪们欢迎的,是离岸不可撤销信托中的“外国人赠与信托(FGT)”。这种信托的特点是可以避开美国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如果宗庆后设立的信托为此类型,受益人很有可能包括在美国的三个孩子。”李查查对界面新闻说。有时候为了管理这笔信托,他们会专门成立一个独立运营的公司。例如出现在被告之列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如果在宗馥莉是这个公司的股东、董事或最终控制人,她就可以动用这笔信托资金。此外,虽然通常来说信托会有指定受益人,但若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即汇丰银行信托主体)有“全权酌情权”,则哪位受益人、在何时、能动用多少资金便都是由受托人决定。但因信托的高度私密性,外界难以知晓查证其具体类型以及受益人情况。“从目前可获得的公开信息还很难判断。”一位金融领域的律师表示。事实上,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按照香港的规定,当宗庆后在签订下信托契约时,这份信托便已经成立。不过,要到满足信托契约的条件才为生效。其条件可能是满足一定的金额,例如三位“子女”想要拿到手的21亿美元。但这份信托它甚至可能不存在。在三位“子女”的起诉书中,并未提及任何涉及该信托的信息,也未将香港汇丰旗下的信托主体列为被告。根据腾讯《一线》的报道,有接近香港汇丰银行的人士向其透露,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该信托计划。但这个信息未被直接证实。但宗馥莉想现在要守住的, 不仅仅是账户里的18亿美元——如果它真的存在,还有她对于娃哈哈的掌舵权。目前,三名“子女”要求确认对宗庆后娃哈哈股份的继承。事实上,在外界眼里,宗庆后要将企业传给女儿宗馥莉早已不言而喻。2004年宗庆后面对媒体提问“什么时候停下来”时,他回答说“等70岁吧,把女儿扶上马送一程,我也可以轻松一下。”那一年宗庆后59岁。对于娃哈哈内部员工来说,他们心里也早有答案。宗庆后和宗馥莉之间的交接早就在20年间逐步进行。自2004年回国,宗馥莉先后被父亲安排至生产线、童装与日化品公司总经理等岗位。重大转折发生在2007年,这一年她正式出任宏胜饮料集团董事长。在宏胜,有熟悉娃哈哈的“老臣”,也有宗馥莉的母亲施幼珍等“至亲”担当董事。它背后的恒枫投资则百分百由宗馥莉持股。更重要的是,宏胜饮料是娃哈哈的关联公司,负责娃哈哈的生产制造这一命门。
外界看来,宗庆后要“历练”宗馥莉的用意十分明显。多位娃哈哈的员工也告诉界面新闻,宗馥莉已经实际接班好些年了,很多决策都是由她做的。https://q3.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9069c4f6907040468205f43238100d03.jpeg图表制作:界面新闻 何苗
现在,三名“子女”若想要分得宗馥莉手上29.4%的娃哈哈股权,则需要突破两层防线。他们需要证明是宗庆后的亲生子女;此外,还需要推翻宗馥莉手中遗嘱的合法性。“现在原属于宗庆后的股权合法地完成了工商变更,转移到了宗馥莉名下。通常在做工商变更时,需要有所依据,比如通过遗嘱继承,有关部门会审查遗嘱本身的合法性。”上述律师说。。这种控制权的家族纷争,给娃哈哈未来发展增添了不确定性。宗馥莉的果断,或许也可以说“冷酷”,在她正式接管娃哈哈还不满一年的时间里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她不留情地为自己扫清“阻碍”,让娃哈哈从宗庆后时代,迅速搭建起宗馥莉时代的框架来。在宗馥莉接过娃哈哈集团29.4%股份额同时,娃哈哈集团董事会重组,多名元老高管如张晖、吴建林退出,新增叶雅琼、费军伟等人,而他们都是在宗馥莉身边工作的人。随后,宗馥莉要求部分员工转签合同、引入第三方保安公司,并将部分业务,逐渐转移到宏胜饮料及相关公司之下。宏胜饮料是娃哈哈的关联公司,2003年成立初期承接娃哈哈代工业务,由宗馥莉100%控股。如今宏胜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上游的高端设备制造和原料配料研发,中下游的印刷包装、饮料生产,以及终端的物流、营销,并拥有40多家子公司及100多条生产线。https://q0.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59adf66e280d42fc9701c7be7f511ece.jpeg图片拍摄:界面新闻 赵晓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娃哈哈集团部分经销商的合作主体已被转签至宏胜饮料下属公司,在快消行业,销售是最为关键的业务;此外还有商标迁移,今年2月,“娃哈哈”系列商标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娃哈哈集团转让至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而宗馥莉是娃哈哈食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这一转让目前已经停滞。这部分变化涉及到了“弟妹”——2025年年初以来,娃哈哈已陆续关停了18家分厂的生产线,上述被关停的18家工厂,均非“宏胜系”,其中包括了杜建英、宗继昌和宗婕莉担任董事的公司。“弟妹”的公司,也是娃哈哈体外公司的一部分。而体外娃哈哈公司的构建,始于娃哈哈和达能合资破裂后引发的”达娃之争“。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为摆脱大股东达能,宗庆后自2001年以后开始以个人和家属以及职工持股公司的名义在合资公司之外逐渐设立了60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大多与合资公司相同或类似,仍旧使用娃哈哈商标。其中,2003年成立的宏胜、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多家实体子公司,都是重要的体外公司。这些公司涉及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印刷包装等娃哈哈上下游业务环节。这当中,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杜建英。为此,娃哈哈集团中的国资权益也被指因体外公司长期“悬空”。根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22年娃哈哈集团总资产仅58亿元,净利润1871万元;而宗馥莉控制的体外“娃哈哈系”总资产高达370亿元,净利润47.67亿元。而国有股东的分红按照借款形式,借给娃哈哈集团使用,该分红款利息被用来奖励给经营者和职工。但这一说法因为娃哈哈和国资两方共同缄默而无法求证。不过,这些或许还不足以支撑起宗馥莉完全掌控娃哈哈。除了29.4%的股权保卫,将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的公司并且清理“异党”之外,宗馥莉还需要构建起她能够掌控的产业链条,包括上游生产制造,下游的销售经营,以及探寻资本化运作的可能性。例如通过宏胜饮料,宗馥莉未来有可能完全掌控原料、生产、和包装全产业链,彻底摆脱对娃哈哈集团依赖。宏胜饮料的年生产能力达4.8亿箱,但这个产能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在2024年娃哈哈市场需求暴增时,它因产能不足而找到今麦郎代工。一年时间内,今麦郎一共为娃哈哈生产了5000多万箱水。
宗馥莉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一个可以察觉到的迹象是,目前宏胜饮料加速了布局。工商信息显示,2024年之后,宏胜饮料对外投资了15家新公司。https://q5.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f163aeaff0144f9aa223404cdff79393.jpeg娃哈哈工厂(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建立起宗馥莉时代的娃哈哈还需要消费者买账。宗馥莉目前还未能推出能真正能替代AD钙奶的新爆款,其今年主推的冰红茶也需要突破康师傅和统一的压制。要真正在内部和外部构建起控制权,就必须摆脱娃哈哈业绩的“情怀化”。此外,虽然部分核心区域经销商合同,从娃哈哈集团转签至宏胜饮料下属销售公司,逐步剥离集团对渠道的直接控制。但如何解决娃哈哈渠道动销难的问题,宗馥莉目前还没有太好的解法。而在一系列拆优质资产、重构股权架构的背后,不排除宗馥莉有进一步资本化运作的可能。一种可能性是,宗馥莉未来推动自己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以非传统的“娃哈哈集团”作为上市主体,由此来完全摆脱国资和家族纠纷的干扰。但这条路或许非常难走,例如目前将“娃哈哈”的商标转移到娃哈哈食品公司的申请,迟迟没有下文。https://q7.itc.cn/q_70/images03/20250719/eddd3400101346d58c7cece85d6fc46a.jpeg图表制作:界面新闻 何苗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