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5 10:36

【每日一问】小偷摔死,追的人要不负法律责任?

本帖最后由 江滨客 于 2017-5-5 10:37 编辑

也是新闻里看来的,跟那个喝酒致死的差不多。但结局不一样,最后失主没被判刑。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小偷雨夜去偷鸡,被失主发现并追赶,在逃跑过程中,因失主拉扯及天雨路滑,小偷失足摔死。追小偷的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网友认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限度。比如小偷已经束手就擒,失主仍然因为气愤而打死小偷,才是过当。失主只是拉住小偷衣袖,并没殴打或推倒小偷。打字太累了,直接上图: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5 10:45

奇怪了,我今天网不好,自己看不到图。编辑一下,还是看不到。
元芳,这事你们怎么看?
先告诉一下结局:最后没判。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19

{:4_189:}哥帮你看到图片了,真大字真多。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29

从字面理解,哥认为检察院的说法存在失当。首先失主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做法无可厚非。二是失主并不是在小偷失去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措施,本身无过错。三是检察院采用了一种弱者保护的想法,认为小偷死了,不管怎么说,失主都是有罪的,这是一种有罪推论,好象法律上已经不准这种思想存在了。最后说一下,小偷虽然死了,但不是失主故意的行为,何况在不确定或者说有可能的情况,失主就放弃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可能的。追是必然的,小偷死亡是意外因素造成的,失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哥还真说不好,从传统想法看,小偷属于自做孽不可活。如果失主被小偷弄死了,谁还会说失主有责任呢?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犯法的事件,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对犯法的人进行指责,而不应该指责护法者。如果一个弱质人去犯罪,护法者还要多方面去考虑保护弱质犯人生命的话,法律也将脆弱的无所适从。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30

{:4_193:}得让徒弟来看看这道题目,毕竟哥也是法律门外汉。

芊芊 发表于 2017-5-5 12:49

这个要看当时的情节量行定是非有罪。

樵歌 发表于 2017-5-5 13:21

俺就认为,世界上的所有法律都是虚伪的!决不会保护善良人和受害者的。大家可还记得,前几年瑞典?(记不清,反正欧洲一小国),一大帮大学生在某岛上聚会,被一家伙拿冲锋枪扫射,打死几十个无辜学生,后来那恶贼硬是以精神有问题,至今逍遥法外,,,,,!

辫子哥哥 发表于 2017-5-5 14:37

法律不要脸的地方多的去了,这问题懒得谈{:4_170:}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03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19
哥帮你看到图片了,真大字真多。

哈哈,今天看到了。昨天没看到,还以为没发上来。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16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29
从字面理解,哥认为检察院的说法存在失当。首先失主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做法无可厚非。二是失主并不是在 ...

这个回答很全面,我也赞同你的说法。
再给你说个现实里的事,同样是追小偷,但是单位行为,情形又不一样了。某工地,巡逻人员发现小偷偷工地上的钢筋,于是追赶。小偷要钱不要命,拖着割下的钢筋逃跑,被钢筋绊一跤,摔倒并导致腿骨折。
最后这家单位被迫赔偿所有医药费和营养费,费用远远高于被偷的钢筋价值,还要搭上人去处理这事。
单位摇头苦叹,再碰上小偷该怎么办?
其实最后剽窃都成规模了,窃贼甚至开着吊车和卡车,把刚安装到高空的,还没来得及焊接的几百米不锈钢水槽偷走了,其他的,包括几百袋加工好的配件,一个晚上就不翼而飞,大捆的几十米长的钢立柱也会丢失。
在保护财产方面,单位比个人还难做。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17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30
得让徒弟来看看这道题目,毕竟哥也是法律门外汉。

哦,你徒弟才是法律人士?还以为你是{:5_106:}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18

芊芊 发表于 2017-5-5 12:49
这个要看当时的情节量行定是非有罪。

在电视里看到的,到网上搜了一下,这事反响还挺热烈的,你可以去搜搜看看。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20

樵歌 发表于 2017-5-5 13:21
俺就认为,世界上的所有法律都是虚伪的!决不会保护善良人和受害者的。大家可还记得,前几年瑞典?(记不清 ...

哥认为,精神有问题的人应该人道销毁,根本就不应该存活在这世上{:5_106:}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21

辫子哥哥 发表于 2017-5-5 14:37
法律不要脸的地方多的去了,这问题懒得谈

再怎么愤世嫉俗也没用,每个人自身都活在现有的社会规则下,避也避不开。

樵歌 发表于 2017-5-6 21:37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20
哥认为,精神有问题的人应该人道销毁,根本就不应该存活在这世上

英雄所见略同。{:4_189:}

初心 发表于 2017-5-8 10:11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30
得让徒弟来看看这道题目,毕竟哥也是法律门外汉。

师傅,徒儿来啦{:7_299:}

初心 发表于 2017-5-8 10:19

风灵石 发表于 2017-5-5 12:29
从字面理解,哥认为检察院的说法存在失当。首先失主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做法无可厚非。二是失主并不是在 ...

师傅很有法律思维呢,比徒儿强,徒儿是纸上谈兵{:5_111:}

初心 发表于 2017-5-8 10:20

樵歌 发表于 2017-5-5 13:21
俺就认为,世界上的所有法律都是虚伪的!决不会保护善良人和受害者的。大家可还记得,前几年瑞典?(记不清 ...

这里边有责任能力的问题啦,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精神完全有缺陷,就不负法律责任的

初心 发表于 2017-5-8 10:28

对于此案件来说,应属意外事件。行为人遇到小偷盗窃,按社会常人思维,都会追赶,此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环境雨天,对双方都有不利因素,行为人不能预见摔伤致死的可能性,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行为人滑倒致死,则小偷就从盗窃转化为抢劫致人死亡了。

小心心只会纸上谈兵,老师总是说: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5_111:}

初心 发表于 2017-5-8 10:29

江滨客 发表于 2017-5-6 11:20
哥认为,精神有问题的人应该人道销毁,根本就不应该存活在这世上

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有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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