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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交了集资费用可以使用电梯 索赔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众被告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众被告加装电梯,已取得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原告主张加装的电梯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常使用,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电梯加装后,厨房、浴室的通风、采光的确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考虑到电梯已采用透明结构,连廊上下可通风,影响并不大。此外,原告还诉请要求使用电梯,作为电梯使用人之一,原告应当接受电梯安装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某、麦某支付住宅楼增设电梯集资款6688.64元,被告沈某向黄某、麦某发放电梯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原告通过主张缴纳分摊费用 补足了共有权利的行使权能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提出过异议,但其作为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建成后,其仍可通过主张缴纳分摊费用来补足其共有权利的行使权能,从而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法官在此提醒,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限制;高层住户也应尊重低层相邻权人的权利,充分考虑施工可能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房屋的通风、采光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当对受损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 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