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考试工作的有序实施。 第十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被撤销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未满5年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于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由文化和旅游部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 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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