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执行时避免过度“一刀切”和“误伤”的一些可能的考量: 1.历史存量和增量问题:风口浪尖里新鲜出炉、即将要推出的文娱文化作品可以先等等;如果出现了争议的,至少考虑延期;如果艺人已被实锤、定调,可能就要想想其他方案了。反之,如果是历史上拍的作品,比如几年前的一部电影,可以酌情是否下架; 2.涉事艺人在作品里的角色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涉事艺人没有在文化作品里扮演非常核心的角色,至少没有大量出镜,也不涉及非常核心的正面角色(例如党史/正史里的重点正面人物),那也可以考虑保留; 3.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文化价值及重要性问题: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如果作品的文化价值比较高,作品有保留和传播的价值,那下架也要三思。和前面几点一样,这些因素的分寸把握都很主观的,只能一事一议; 4.时效性问题:在艺人涉事的风口浪尖时,平台或商业机构将一个文化文娱作品下架,就是一种抵制,这种抵制就是一种价值的表达与声张,在关键时点是必要的,但这不意味着该文化文娱作品一定要被永远尘封,只要抵制的目的和效果达到了,涉事艺人及相关机构付出了代价(一会儿再来说“问责”的问题),未来也可以重新推出。当然这也要结合涉事艺人的角色重要性、文化文娱作品本身的价值及重要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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