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下午1时许,小张母亲报警,后民警在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案涉池塘西北角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后小张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同时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无人监管,且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小张溺水而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作为其幼子小张的监护人,应对租住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但其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黄虽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但其并未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小张父母“小弟弟”不见了,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寻找小张。 事发时,被告小黄不满四周岁,其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池塘是天然池塘及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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