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痛点”在何处
记者查阅发现,痛经假的概念并非“新鲜事”。198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这一权益,假期普遍为1至2天。 实际上,痛经假由来已久,而“痛点”则在如何落地操作层面。 黑蝶控股集团董事长孟超凡表示,女性员工想带薪休痛经假,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对此,有关部门要在操作层面给出明确界定,如出具痛经假假条的是什么级别的医院,另外,医学上对于疼痛有医疗检测的方法,那么,属于几级疼痛是可休假的范围。 “企业和员工都要遵守政策、制度,‘痛经假’才能‘无痛’落地,否则员工不敢轻易提,假期形同虚设。”孟超凡说。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认为,“痛经假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利。各地文件出台的同时,需更加注重可操作性。以北京、浙江、陕西、重庆为例,其规定中均提到女职工休痛经假需经医疗机构证明”。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不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原因多为“太麻烦”“怕尴尬”。在一些地区,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还遭遇多重障碍,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黄绮说,“痛经假进入地方规定是好消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原因主要是部分女性担心隐私泄露、医院证明手续繁琐、恐惧职场性别歧视等。”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认为,尽管过程复杂,但由医生出具确诊证明后方可享受痛经假,是比较合适的。“这一做法可以让真正有需要的人享受假期,同时避免权益被滥用,影响企业管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指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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