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随后,最高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察院表示,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在立法层面,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将修法增加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对此,有多名专业人士呼吁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明确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未明确提及公益诉讼,但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包括野生生物等。最高法院近日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全国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5184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30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4854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财经》记者,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这类行政公益诉讼有其特点和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理论上应该拓宽起诉主体,允许社会组织介入。但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的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空间很大,但现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社会组织在一些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种种立案困难。 目前,业界普遍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 对此,张伯驹指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障碍,尤其是取证难题。虽然当前逐渐完善环境生态体系建设,但仍有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和栖息地。野生动物栖息地一旦被破坏,再去寻找证据就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而很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又地处偏远,取证困难。其次,取证需要专家证人的支持,但一些业内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出于各种考虑,“面对研究多年的物种不断减少,还不愿意出来发声。”另外一方面的障碍来自于行政部门,即一些有重大失实、遗漏的环评报告是如何通过审批的?他认为,环评机构和有关的行政部门履职时应该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出发,更加尽职尽责。 湛中乐还表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权力机关难以全面覆盖,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应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公众的积极性,让他们发挥监督作用。《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希望能得到有效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民间组织、专业人士发挥社会监督的一个工具。2011年1月,当时的环保部在网站发布1号公示,公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已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调整前后的规划地图以及保护区面积的变化。 张伯驹表示,保护区重庆辖区内范围被缩小,而拟建的一个水电站坝址恰好位于调整为非保护区水域的江段,一旦调整审批通过,将会对长江上百种珍稀特有鱼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2011年自然之友分别向环保部、农业部申请有关的申报书和综合考察报告信息公开,但最终被拒;自然之友还曾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也没拿到申请的信息。“有一天实习生在网上花200元,买下了完整真实的文件,这个事挺让人哭笑不得。” 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契机,张伯驹建议完善立法目的,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等级和立法目的上,使立法思路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分类管理,并及时制定和更新名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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