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