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骗罪批捕,在看守所内签弃权协议 王润志说,刚被抓时,他完全不明白是怎么回事,直到警方提及他与雅娜公司的合同纠纷。 2016年3月25日,在“扛了一个多月”后,王润志收到潮南检方的批捕决定,涉嫌罪名由伪造印章,变更为诈骗罪。 2016年4月17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律师从中斡旋,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的三日内,雅娜公司撤诉其起诉王润志的买卖合同纠纷,王润志则放弃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已起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此处列举5个案号)等全部案件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便王润志基于前述三份协议享有相应的债权或其他合同权利,也承诺放弃该债权或合同权利。如双方因履行协议或王润志方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再次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决。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但在当时情况下,我不得不签,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我太恐惧了,我想先出去再说。”王润志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庭上,王润志称,自己当时的律师被雅娜公司收买,通过威逼和恐吓,迫使不懂法律的他认罪,并签下和解协议。 “这份协议让王润志放弃巨大的经济利益,显然是受威胁而签。”王润志的另一名辩护人杨志强说。 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6月7日,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然而,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王润志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罪名几度变更。 2016年9月9日,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既未以其批捕的“诈骗罪”,亦未以公安机关立案的“伪造印章罪”对王润志提起公诉,而是换成了一个新的罪名,“合同诈骗罪”起诉。 检方认为,在3651A合同中,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万余元,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万余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5日,潮南区法院一审采纳检方指控,认定王润志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雅娜公司承担了税款7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王润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换罪名,被两次发回重审 王润志不服上诉,“我都不知道7万余元的赃款怎么来的。询问法院得知,是按照货款的增值税率17%计算出来的。且不说这种计算方式有问题,关键是3651A合同雅娜公司知情且同意,签订该合同增加30个条码,销售的也完全是雅娜公司的产品,何来骗取?骗了谁?”汕头中院经阅卷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年多之后,2018年2月14日,潮南区法院作出一审重审判决。尽管潮南区检察院仍然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是潮南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当,王润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罪名更轻了,刑期也更轻了,王润志仍不服上诉。 “我与百草源公司的合同都写明了,由其提供税票。如果是为了开税票,百草源公司就可以开,何必去找雅娜公司?3651A合同销售的是雅娜公司的产品,所以才应当由雅娜公司开发-票。”王润志对判决认定表示不解。 辩护律师刘凯则认为,“王润志是在获得雅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家润多超市从事经营活动,并以雅娜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罪。” 2018年7月9日,汕头中院二审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两次对案件发回重审。而此次汕头中院发回的理由,避开了实体问题的认定,“一审法院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变更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属程序违法”。 至此,王润志自被公安机关刑拘以来,其涉嫌的罪名从伪造印章罪、诈骗罪,到合同诈骗罪,再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变换了4个罪名,案件仍无结论。 刘凯告诉澎湃新闻,该案走过4个多年头后,作为两次发回重审后进行的第三次庭审,潮南法院的此次开庭,充分尊重了辩方的权益,包括允许证人出庭、当庭播放了曾不被采纳的对账录音,以及对公安机关多份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整个庭审从10月22日上午9点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半。而这些证据有利于被告人脱罪。如,除上述雅娜公司印章的鉴定证明其有多枚印章外,还有签名鉴定,证明雅娜公司湖南负责人丁某某曾在一份涉及3651A合同内容的协议上签字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审法院两次作出不同罪名的有罪判决,检察机关的三次起诉状,只字未改,仍然以合同诈骗罪指控王润志。 长达18个小时的庭审即将结束时,面对庭审中辩方出示的大量无罪证据,审判长问公诉人有何答辩,公诉人答:“请合议庭结合今天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裁决。”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公诉人答:“没有”。 此外,与前两次不同,第三次一审开庭中,作为“受害人”的雅娜公司,没有再派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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