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秀恩爱,对象却不是老婆 上海浦东法院介绍,吴女士和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3年后女儿出生。2000年左右,夫妻俩出资6万余元购买了一处房屋。2011年,两人将这处房屋出售,用出售所得加上贷款购置了另一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而此后,夫妻俩的关系急转直下,经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丈夫离家居住,两人开始长期分居。 期间,吴女士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在某社交平台上多次“秀恩爱”,以“老公”“老婆”互称,丈夫凌晨还给女子做饭等。此外,在情人节、七夕等节日,丈夫多次向女子转账,并附言“老婆七夕节快乐”等。 丈夫在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次年再次起诉离婚。他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要求离婚。至于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要求一人一半,房屋产权可以归吴女士所有,自己拿折价款。 对于吴女士提供的“出轨”证据,丈夫表示这名女子只是自己的普通朋友,互称“老公”“老婆”是在开玩笑。至于转账,仅是在特定节日问候,而且该女子曾借现金给自己,自己通过转账还款,“520元中500元是还款,20元零钱送给她凑个数字。” 吴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丈夫提出的房屋分割方案。她认为自己有较多的出资贡献,请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分得80%的份额,自己提前归还的房屋贷款及手续费15万余元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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