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应不应该向人大汇报工作? 新京报:本次“一法一规则”的修改,人大如何监督监察委引人关注。宪法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哪些体现? 秦前红: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启动后需要去探索的一个问题。监察体制改革我保持了理论上的一种追踪和研究,修宪以及监察法的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监察官法的制定,我作为学者也参与了草案起草讨论。 这些法律制定过程中,如何调整人大与监察委的关系曾经有多种思路,一种思路是把监察委等同为检察院、法院,作为一个普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监察委要由人大产生,同时要对人大负责。那么监察委需不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法制定过程中曾反复斟酌这个问题。 当时有学者建议监察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这样能保证人大的职权完整,权力的运行的不会出现空白。最终高层政治决断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我认为,监察委不向人大汇报工作,监察法的制度设计背后有一定的宪理基础。因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而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绝大部分为兼职代表,很多兼职代表的“主业”通常是国家公职人员,由此成为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 此时,如果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很容易在事实上形成一种“权力对冲”状态,即在“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监督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之间出现一种双向牵制: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对此类人大代表的监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大代表对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投票表决行为;另一方面,此类人大代表也可能利用对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投票权,来牵制监察委员会对其公职行为的监督。 这都会使得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难以在人大表决中得到客观的票数。而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有效缓和这种“权力对冲”状态,更有利于权力机关和监察机关行使各自的职权,特别是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这次“一法一规则”启动修法后,再度有专家学者、人大工作者呼吁,法律还是应当明确规定,监察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补上这个空白。监察委需不需要向人大汇报工作,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政治决策的问题,估计这次全国两会审议“一法一规则”修正草案时,会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新京报:强化政治公开机制,这是本次修法的目的之一,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团可以设立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等等。你认为,这些关于政治公开的规定,力度大不大?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吗? 秦前红:仅从一个学者的判断来讲,草案中关于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是有的,但我觉得力度还是不够大。比如,代表大会会议主要是听取各项议程的议案、表决等,没有讨论,没有审议。审议、讨论各项议程主要是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中进行的。草案虽然规定代表团可以设立发言人,但发言人制度并不是完全直观的,并不能直接反映出每一名代表在审议过程中到底说了什么,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为什么不能推出直播呢?我期待未来能直播代表团会议的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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