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管是预订餐厅包间、旅行酒店,还是买房买车,一般商家都要求客户优先交纳一定的押金来确认名额,最后结算时再交纳尾款。很多人误认为押金就是“定金”,但实际上押金只是“订金”,而“订金”和“定金”并非是一回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可见,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且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交纳定金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若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这是由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产生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而订金是一种日常交易习惯用语,不是法律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无论哪方违约,收受订金方都应全额返还。 上述案例中,酒店没有书面明确载明预交的押金属于定金,因此杨先生预交的5000元押金是通常意义上的订金,可以要求酒店予以返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预订大型餐饮服务时,对餐饮桌位、时间、价格、标准的需求都应写到合同里,对一些容易忽略的重要事项,如能否自带酒水,有无最低消费等要以书面形式注明。特别是以包桌形式订餐的,要详细了解菜品内容,不能简单地以“几凉几热”进行模糊约定,避免经营者偷梁换柱。如果经营者有优惠或其他承诺的,要详细了解其具体内容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注明。此外,消费者接受相关服务或商品时一定要弄清交款的性质,保留好预订票据、书面协议、收据、发票等凭证,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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