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情感意志如何考量? 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若相关证据确实显示“养父母”参与了收买环节,他们或面临上述法律制裁。但具体判罚轻重如何?实际执行情况也需结合法律和现实情况。 常莎指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孙海洋的儿子孙卓是在2007年左右被拐卖,根据2007年当时的《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未修改,仍适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如果孙卓‘养父母’符合上述情形的,或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常莎说。 但上述判罚还需结合现实的情况综合来看,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0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常莎分析指出,在孙海洋寻子事件中,其亲生儿子孙卓的态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用于评估其“养父母”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最终给予合适的量刑,但并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需要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判,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罪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类案件为公诉案,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常莎说,这也意味着孙卓不支持起诉仅能代表其个人意见,不会因为孙卓不支持起诉而导致不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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