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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不得过度医疗” 今年3月份,北医三院肿瘤内科张煜医生发文揭露“肿瘤治疗黑幕”,让“过度医疗”的话题引发热议。 事实上,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过度医疗”现象的规制从十余年前就开始了。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而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也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 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此前取消药品加成后产生的一些过度检查现象。在他看来,上述条款并未就“过度医疗”行为给予具体、明细的规制,“实际上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除了过度检查之外,还存在过度手术等情况。” 直到2020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开始实施,“过度医疗”才第一次被纳入法律文书中。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对于“过度医疗”的定义,目前学者杜治政的观点得到学术界的大多认可,即“过度医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 据介绍,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这种诊断和治疗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过度医疗是一种行为或过程,不是指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 此次医师法草案再提“不得过度医疗”,也引发了较大讨论。 大趋势是,医学技术的突破给医疗问诊方式带来了较大改变。著名心血管病专家胡大一曾发文称,“以往患者看病是因为有症状就医。当下由于检测影像技术突飞猛进,高度发达,看病的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是‘深度’体检和筛查。” 在宋中清看来,这也成为一些医疗机构创收的来源,医师的收入来源于创收才是“过度医疗”现象的根本症结。 根据国务院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未再区分医疗事故的种类。宋中清介绍,通常而言,医疗事故中与“过度医疗”捆绑的多为责任事故。“我代理的医疗纠纷过半与‘过度医疗’的情况有关。” 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颁布后,国家多个部委都印发了加强医疗服务、用药等监管的通知。邓勇认为,《医师法》也一脉相承,将进一步从根本上要求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对患者适度用药,从而在内在打破“以药养医”体制。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医师法》草案再将“过度医疗”现象列入法律中重申了这一底线,“对维护医师、患者权益,医患关系,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和医保资金都将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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