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五年后 奖励房屋却无法过户 2009年3月,吕先生与上海闵熙钢铁公司(后更名为“闵熙投资公司”)签订了期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吕先生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万元;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给予吕先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09年8月,吕先生与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套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并提供装修费用75000元;若吕先生为公司服务满5年,那么公司将这套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先生,并确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贷款情况;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再执行。 5年过去,2014年3月,公司老板与吕先生向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机构递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将房子过户给吕先生。不料,几天后,将要过户给吕先生的房子被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查封。一年后,房子又被青岛中级法院轮候查封。 吕先生支付了房屋办理过户的税费及中介费13万余元,却一直没能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房屋折现款13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吕先生的请求事项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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