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售商品不同于“定制商品” 孙某花费1999元在某电商平台预售时购买了一台蓝牙音箱,购物网页上注明该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他拆封使用后觉得未达预期效果并在购买后第三天申请退货时,商家却以网页有提示“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为由拒绝。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法院认为,蓝牙音箱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列,且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虽然拆封但商品完好,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双11”期间,各大商家纷纷推出“预售商品”,其中有商家明确注明对“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此,商家解释称,“预售商品”属于定制商品,因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事实上,预售商品并非为消费者定制的商品,而是与普通商品无异,依法应当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在网购绝大多数商品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时,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这种“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自由并非没有例外,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除此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可见,“双11”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无论是冲动消费还是单纯地不再喜欢,均可在收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是,若完全属于无理由退货,运费通常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卖家自愿作出了由其承担无理由退货运费的承诺或已购买运费险。而若因商品质量问题进行退货、更换或修理的,则卖家应承担运费等相应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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