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群体要压实责任,但也要予以保护,如同董秘一样,他们是上市公司加强治理的天然支持者和监管部门的同盟军,无区别地向独立董事和董秘施压,其实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改善。” 骞军法说。 在安光勇看来,只靠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职位,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独立董事应该起到的作用。因为独立董事不仅不能“独立”,反而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要想真正起到独立董事应该有的作用,还需要从监管层面(而不是企业层面)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力。 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参照国外经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应如何改进? 高明华指出,美国从上个世纪30年代后,独立董事制度越来越成熟,独立董事人数越来越多。例如,目前标准普尔500强公司,独立董事占比达85%,很多公司只有一位执行董事,那就是CEO,甚至董事长也是独立董事。 高明华进一步分析称,发达国家对独立董事一职除了要求独立于公司外,还特别强调三个条件:其一是与任职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其二是较高的市场声誉(指经理人市场);其三是丰富的管理经验。而中国公司的独立董事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比例占一半以上,也就是大部分不是来自透明的、可竞争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他们对公司不太了解,履职时力不从心。此外,独立董事比例过低,董事会集体决策体制蜕变为一人或少数人决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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