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统一行政执法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虽然6.6万元属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的区间,但依然被国务院督查组认定属“不当罚款”。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告诉南都,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榆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明确法律根据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货值不到一万元至少罚款五万元,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五万元。 但金国坤也指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罗某夫妇销售5斤超标芹菜的行为属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6.6万元罚款确属“过罚不当”。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罗某夫妇销售5斤超标芹菜属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及时改正,但超标芹菜已经卖出没有办法收回,即无法进行改正,也不能适用不予处罚制度。”金国坤建议,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到一些无法改正的特殊案件,让不予处罚制度能更好适用。 此外,金国坤还建议,各个地方应在行政处罚法框架下,及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法定处罚范围以内作出具体规定,以统一行政执法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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