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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采”第四个变化是,优化报量方式,医疗机构可按具体药品品牌进行报量。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集采将更加尊重临床用药选择,更好照顾患者对品牌的关切。具体是将以往的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报量,调整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具体品牌报量,把自身认可什么品牌、预计用多少量报上来,如果中选可以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目的是让医疗机构的需求与中选结果更好匹配,临床使用过渡更加平顺。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按照通用名报量,集采不再进行“一刀切”,尊重医生的用药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带量采购以后一些原研药开不到的问题。“将临床放在第一位是此次集采优化措施最大的变化。”资深仿制药行业人士表示,以后医生在集采的临床用药方面将由被动变为主动,集采也能获得更多医生的支持,但这个报量方式面临的最大不确定是“医生想用的这些药品不愿意降价”。 “新集采”第五个变化是,尊重临床特殊需求,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耗材,不纳入集采报量和使用监测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医院报量时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这一条回应了社会多样化用药的需求,也有利于品牌药在院内市场的发展。 “新集采”第六个变化是,优化价差控制规则,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作为参照。为了引导理性竞争,防止过度“内卷”,优化措施将继续对企业价差作出一定限制,但对价差的计算“锚点”作出优化,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作为参照,这样即使出现个别企业报低价,也不会影响其他正常报价的企业。 “新集采”第七个变化是,实行“低价声明”。优化措施明确要求,对于每个品种报价最低的中选企业,将要求其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解释,承诺不低于成本报价,发布相关声明,回应社会对低价中选的质疑。 “新集采”第八个变化是,进一步提高投标资质门槛,为药企设置两年红线。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始终坚持把“质优”摆在“价宜”前面,坚持把一致性评价作为通用名药品的投标门槛,促进了群众用药从“未过评”向“过评”转变。新增的这条措施是将药企的门槛提高,也是为了解决第十批集采中集中爆发的B证企业问题,为企业设置2年生产经验的要求,能够有利于提高仿制药质量,更好保障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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