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试驾人全责有违公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张智荣表示,试驾是汽车销售经营者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消费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市场营销的手段,可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经营者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风险,而不应将全部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独享商业利益。销售公司与小李签订《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没有作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试乘试驾人往往对试驾车辆性能不熟悉,驾驭不熟练,且为了充分体验试驾车辆性能,试驾人可能采取变速、转弯、刹车等驾车行为,客观上也增加了危险发生的概率。为防范风险,经营者应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未投保商业险的车辆上路行驶,但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作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就试驾车辆的保险情形作出真实披露。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形进行过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陪驾指导,因此销售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经营者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车辆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为防范风险和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车试驾前,也应做好“功课”,做到四个“清楚”。一是了解清楚试驾规则和流程,二是签订清楚合理的试驾协议,试驾协议应包括车辆购买保险的情况、专业陪驾人员情况、事故后责任承担与划分等,三是检查清楚车辆行驶证、购买保险情况、年检情况、车辆内外部状况等,确保试驾车辆手续完备、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四是熟悉清楚试驾车辆操作和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突然变道、超车、刹车,谨慎驾驶、安全试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吴多 通讯员张丹、梁斯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