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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施,新规划定了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依照新规,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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