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地方规范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历史登记来看,“双减”文件出台之前,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较多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或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并且基于培训课程的多样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既包括针对中小学文化学科类的培训内容,也包括了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培训内容,且部分地区非学科类培训内容无需前置许可。“双减”文件出台之后,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也纳入审批要求,这是从监管的角度规范从事不同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准入登记。但从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角度,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两条腿,各迈各的步”。 为了防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有必要将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纳入监管范围,但与此同时,我们建议在校外培训机构同时符合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要求,向不同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且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时,给以地方文件支持,即“一址一照多证”模式下的“混业经营”。主要观点如下: 从事文化课程类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各地已经比较完善,而非学科类培训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在“双减”文件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一。据不完全了解,在上海、西安作为一般项目,无需前置审批,而在南昌、深圳则作为许可项目,需要前置审批。在“双减”文件出台之后,对于非学科类培训统一纳入审批范围。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培训内容等方面结合非学科培训内容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规定。从培训场所及设施的硬件标准来看,如果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希望同步开设学科类与非学科类课程,是可以按照地方文件的要求,寻找合适场地、规划设计培训场所,并从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上分别吻合学科类培训审批与非学科类培训审批的不同要求的。所以,从客观标准来看,“混业经营”具有可行性。 另外,公司法领域,我们常常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看到括号备注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即公司拟从事许可类经营项目时,满足审批要求,取得许可证之后即可以开展经营,并不限制许可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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