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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者另有源头 林淼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1月26日,林淼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果冻局长群”进行传播,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传播给陈慧兰。11月28日,林淼又将该不实信息在微信群“仙女下凡”进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该教师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对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而与林淼一同参与谈论此事的友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闺蜜群里的另外两人,向林淼确认具体名字的张敏,被行拘2日;曾发出一张照片的王蕾蕾,未被拘留。而与林淼私聊此事再发到两个六人群的陈慧兰,被处行政拘留4日,但因其怀孕未被执行。处罚依据均指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彭錞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我国,诽谤行为同时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规制,分别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就客观行为特征而言,诽谤都是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但三者主观要件有明显区别,作为民事侵权的诽谤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作为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诽谤则必须是故意。 就主观故意,警方在答辩书中指出,林淼与被造谣女教师何某某曾任职同一学校,对不实信息内容的“知情性”更具杀伤力,更容易被其他人所听信。警方据此认为林淼未审视自身,未核实信息真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林淼则坚决否认。她称自己与何某某并不相识,且在与友人私信及群聊之前,社会中已存在大量相关传言,加上当地教育系统确有接连几件丑闻被证实,使她误以为该消息可信。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除天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还包括不实信息源头的确认及对林淼传播行为的认定。 就前者,林淼认为,警方在行政处罚中关于其谈论该信息的认定及传播的先后顺序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当庭警方也未提交与作出该处罚对应的相关证据。 至于不实信息源头,林淼强调,自己并未捏造事实,已有证据显示自己并非谣言始作俑者,警方此前也确认她不是该不实信息的源头。 一份林淼称被警方认可准确性的笔录中,记录了2024年11月26日上午,天台某中学多位老师在办公室谈论有女教师卖淫一事。当中一人称是某班班主任,另一位老师随即查阅名单并确定了是谁,并将该消息告知向其打听的同事李某某(化姓)。当日19时许,李某某又将消息转告给碰到的张敏,而张敏正是林淼闺蜜群中最早提出该话题的人。 关于林淼的传播行为,警方在庭审中提出,将何某某的名字与卖淫对象图片进行确认关联的是林淼。在2024年11月26日21时许,她为了加强信息确认,还上传了两张照片,由此认定,她在该不实信息传播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林淼反驳称,“推波助澜”应以主观恶意为前提,而她直至2024年12月3日警方告知她信息为谣言时,才得知该信息不实,当时也有积极配合警方溯源。她还解释说,发送上述两张照片是为了核对与友人提供照片的差异,而非确认身份后再继续传播。她还认为,被造谣女教师的名字在某中学具有唯一性,“有无照片都不影响她身份信息的确认”。 关于信息传播造成的影响,警方查询某社交平台数据后发现,涉及被造谣教师名字的搜索量在2024年11月26日至30日达到高峰。警方认为,林淼通过微信群、私信等方式传播给家人及朋友的行为构成散布。而这种基于特定熟知关系的点对点散布,往往会给信息接收者造成可信度极高的假象,大大提高二次传播的风险。本案中陈慧兰的行为恰恰就实施了二次传播的行为。基于网络快速传递的特殊性,该不实信息被大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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