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三: 司机能否避免乘客坠车 在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周某春存在的第四大过错,是在周某春看到车某莎头伸出窗外,后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莎坠车。 在论述周某春的该第四点过错之前,法院首先认定,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的坠车行为及其后果,因此,他具有“消除危险、避免车某莎从车上坠亡”的法律义务。 判词称,“车某莎将上身探出车窗外时,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车某莎可能会坠车,这种人身危险性不是难以预见甚至不可能预见的危险性,周某春作为有着5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和涉案货车的车主,对本案的危害结果,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是能够预见的。” 然而,周某春在上诉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他根本没有预料到车某莎要坠车。他的理由是,“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 据岳麓法院查明,车某莎首次向周某春提出车辆偏航是21时29分许,后续车某莎又提出三次偏航提醒,直至其坠车,周某春制动停车,时间为21时30分,这个过程确实只有1分钟。周某春妻子旁听庭审中律师的介绍的称,事发时从乘客跳车到司机停车只有3秒。 贺小电也认为周某春无法预见车某莎的坠车。其一,作为司机,周某春将视线保持前方,认真、仔细、小心前面的路况,是对他基本要求,他不可能仅仅因为顾客与其争执,就要随时注意(不是不能看见)顾客是否会跳车、是否会将身体伸出车外等。因为,在正常的司乘关系中,司机态度不好或两人之间的争执,不足以导致他人要跳车或者将上身探出车外。 其二,若车某莎探出窗外要是以此威胁要周某春停车,周能够停车却没有停车,他确实具有过错。但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看,并不存在这种情形。实际情况是,车某莎身体大部分探出车外至坠地就是几秒钟的事情,“如此短的时间,周某春又怎么能够判断车某莎要跳车?” 一审判决书中,周某春的辩护律师陈汝超也向法庭指出,“周某春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车某莎毫无预兆自行跳车。另外,由于周某春对于车某莎跳车行为没有预见可能性,由此丧失了阻止车某莎跳车行为的心理基础;客观上,周某春的行为与车某莎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过,岳麓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春能够预见车某莎后续行为,在此前提下又认定,周某春的处置行为存在过失。“周某春在看到车某莎将头伸出车窗要求停车时,没有采取措施,直到车某莎身体伸出窗外,周某春仅打开双闪灯,松开油门,一直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轻信车某莎会自行返回车内,以致发生车某莎坠亡的结果。” 对此,长沙公安此前的通报表述为,“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在陈汝超看来,“周某春未紧急停车的行为,正是出于审慎考虑和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贺小电认为,周某春在当时情况下,根本无法避免、阻止车某莎坠车。“周某春是在开车,他怎么制止?首先,他是无法通过言语与行动就可以阻止的。如果不停车制止,就只有将右手离开方向盘去拉车某莎,这样必然导致视线离开前方,并可能因拉扯导致方向失衡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 周某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称,车某莎探身出车外到坠车只有3秒。不过判决书没有披露这一时间。 贺小电认为:“这一过程究竟有多长,应该想办法如通过侦查试验予以查清,查不清时应当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不过,在车某莎第四次提示偏航到坠车总共只有1分钟,其探身出车外到坠车时间显然不是很长,在这时间内,周某春怎么做到避免车某莎跳车或坠车?” 警方通报此前提到,周某春“未紧急停车”。“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司机,除非是车完全相撞其他物体采取急刹制动停下外,都是多次点刹停车的。尤其是在车某莎身体探出车外时,紧急刹车可能会因为惯性而使她甩出车外,危险更大。而大货车,紧急制动更容易引发车辆侧翻。所以,周某春的这一行为,不仅不能说明他具有过错,而是说明他根本没有任何过错。”贺小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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