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罪名再找证据? 2021年1月28日,新化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张萌等5人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一案。3月9日,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新化县检察院起诉书指出,5家企业组建燃气行业合作体,“采取支付执法、稽查费用以及拜节送礼的方式,笼络住建局燃气办等行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销售网点从县外购气的行为进行打击,并统一进气渠道,统一管理五家气站的利润,并按照五家气站市场配额比例进行利润重新分配,以行业合作的形式达到垄断新化燃气行业”,5位企业负责人“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虚报开支的方式套取新化县燃气行业合作体资金用以私分”,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5人私分五家气站利润共计163万余元。 另一份追加起诉决定书则指出,5家燃气公司及其负责人“为谋求、巩固市场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排斥打击竞争对手,阻止燃气规划调整,先后商量,向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行贿”,5家燃气公司及其负责人共计行贿69.26万元,因此获得非法利润合计4331万元。 大部分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张萌所在的向红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向红公司)全体股东,向新化县法院作出《说明》,称法定代表人张萌全权负责向红公司的一切事务,“在燃气共同体每月领取的12500元固定工资及118188元的补贴,是应有的劳动报酬,未侵害向红公司的财产权利,也没有侵害我们股东的利益,不属于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张萌的父亲张林琴向记者提供的其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显示:起诉书指控燃气公司非法牟利,其基础是认定5家燃气公司成立合作体已经构成行业垄断;然而,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一级机构才有权力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起诉书的指控超越了权限。 娄底市政法系统的一位官员透露:“新化县有关部门以企业负责人涉黑涉恶为由,扣押5名负责人,其后发现,他们的行为和认定黑恶的标准套不上,后来就用了涉嫌职务侵占。是典型的先定目标、再做证据。” 记者此后偶获一份新化县公安局的接报案登记表复印件,其上显示,公安局于2019年6月14日接到报案,简要案情为:5家燃气公司通过垄断,涉嫌强迫交易。但是否构成垄断,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到9月5日才发公文,初步认定合作体构成垄断经营行为,但需报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认定。记者未发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相关反馈,据参与本案庭审的人士透露,公诉方亦未出示相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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