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来市监强制﹝2021﹞51号)、财物清单(来市监强制﹝2021﹞5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来市监延强﹝2021﹞5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来市监解强﹝2021﹞51号)各一份,证明对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4份,证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4、证据提取清单3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扣押情况。 5、来宾爱尔眼科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的主体资格。 6、来宾爱尔眼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为医疗器械合法使用单位身份。 7、供货商广西美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九辰智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随货通行单、购进票据复印件各1份,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有合法资质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8、来宾爱尔眼科医院《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的情况。 9、来宾爱尔眼科医院入库、出库单据、《检验科项目一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10、来宾爱尔眼科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单、检验价格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收取的检验费用。 11、邓宇的来宾爱尔眼科医院的工作证,证明其是该院检验科员工。 12、来宾爱尔眼科医院《关于伍伟峰、梁玉耕等人事的任命通知》、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梁泰铭是该院职工,负责协助调查该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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