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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首次提出调离后,他与学校领导产生了隔阂,不仅试用期被延长半年,之后的工作也很不舒心。最终,他于2018年下半年提出离职申请,但依然跳不过支付高额违约金这一环节。不同的是,时隔一年,违约金随之减少到9万元。 杨冈介绍,2018年9月,他从贵阳市清华中学辞职后,校方以未支付9万元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关系等。 当年10月,杨冈起诉了贵阳市清华中学,经花溪区人民法院调解,2018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一是杨冈与贵阳市清华中学的人事关系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二是贵阳市清华中学于2019年1月31日前配合杨冈办理其人事档案的相关手续。 至此,杨冈原以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准备奔赴新的岗位,但事情的发展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当事人应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案调解笔录中,贵阳市清华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内容记载有:“我方保留另案诉请杨冈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的相关权利”。另有证据证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贵阳市清华中学派送杨冈参加了篮球骨干师资国家级专项培训,产生费用1740元。 2019年9月2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作为申请人向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0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违约金1044元。 2019年11月22日,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花劳人仲裁字(2019)第3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仲裁结果,杨冈不能接受。2019年年底,他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违约金90000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双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并约定不满5年辞职的,服务不足的年限,杨冈按每年30000元支付贵阳市清华中学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杨冈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杨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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