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建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关国家立法、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复杂多样的用工实践,对新业态中的多种用工模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内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确定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明确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新兴职业群体合法权益。 其二,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体系。在平台就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方面,应当确立国家劳动基本标准。在报酬支付方面,建立小时最低劳动报酬制度,保证从业者基本收入。在工作时间方面,建立抑制在线时间过长的休息保障制度,促进从业者的身心协调发展。在劳动安全方面,建立适应平台就业特点的劳动保护制度。
其三,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现实急迫性和可行性考虑,应优先实行工伤保险,其后逐步推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并合理确定社保费率、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等。同时需要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定位,是归入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还是独立构建,都是重要研究问题。 其四,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的集体协商制度。平台的劳动权益事项由行业内代表性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制定,尤其需要聚焦“算法”的规则体系,使得算法要能够倾听劳动者声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劳动标准化体系。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平台劳动者的现实利益问题,形成源头预防和治理矛盾的机制,同时也将大大改变劳动关系中的单边主义,增进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互信。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院长、教授) 闻效仪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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