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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中国政府通过系统性改革同国际规则接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球企业提供了更加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持续扩大外资准入。201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9年颁布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法律层面的确定性。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保障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进一步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2017年至2024年,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由93条缩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取消。2024年,中国相继扩大增值电信、医疗等领域开放试点,服务业外资准入不断放开。实施《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释放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同时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关切的问题。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2年,中国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2024年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要求政策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包括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特殊的财政奖励或补贴以及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中国政府持续开展特殊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加快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制度,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税收领域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近年来,中国有序推进税制改革工作,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完善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内外资企业税收“一视同仁”。对境内所有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执行统一税法、适用同样税率。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进口和国产货物“一视同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一定关税。除此之外,为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还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增值税可在后续交易链条中予以抵扣,税负层层向下游转嫁。对于国产产品,则在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在生产、流通中的部分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和国产货物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歧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多个经济体均实行流转税制度,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这既符合税制原理,也符合国际规则,是相关国家通行的常规做法。美国未实施流转税制,以销售税等直接税为主,直接向交易链条最终端的消费者征收,进口商自然无需缴纳。这样的差异是因各国税制不同形成的,并不意味着中、欧、日、韩等对进口货物征收了额外的“歧视性”“域外”税收,更不应以此为由对相关国家商品加征额外关税。 ——中外公民个人所得税“一视同仁”。对外籍人员在本国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国际惯例。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需就境内外所得缴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缴税。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是否满183天,而非是否为中国国籍。同时,中国对外籍个人给予了有关津补贴免税等支持政策。 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在全国设立12个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出台支持基地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至今,先后在全国范围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覆盖31个省份,实现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融合发展。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欢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的各国互联网企业来中国发展。2024年,中国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开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和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2024年中国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颁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环境,并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天津、上海、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点“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明确受限数据边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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